若涉及到关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对胎儿权益作出保障的事宜,通常情况下会将胎儿视为合法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
然而,若胎儿在分娩而出之后不幸去世或者变成死胎,那么其相应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将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完全丧失不再存在。
所谓的“民事权利能力”,意味着公民作为一名民事主体能够依法享受各种民事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义务。
对于自然人而言,他们所拥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来源于法律赋予他们的权益和义务。
维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是从其出生之日开始,直至生命结束才宣告结束。
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始终保持胎儿应得的继承份额席位。
但不幸的是,若胎儿在分娩出来之时已变为尸体甚至因此夭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留下来的份额将会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处理。
关于胎儿出生后能否继承遗产这一重要议题,具体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形:
首先,假如胎儿在出生时刻存活并呼吸,那么此时的胎儿便已经变成了身体健全的婴儿个体,从而成为了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新生命。
在这个时候,所有为胎儿预留的遗产都将会自动转化为婴儿所获得的个人财产,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为期妥善管理,使之得到妥善处置。
其次,假若胎儿在出生之时已是死状,无法亲自继承遗产,那么预先为之保留的份额自然会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最后,当胎儿出生之际尚存存活且没过多久又不幸离世的状况出现时,为其保留的遗产将只能由婴儿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也就是他或她的父母来依法继承。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