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的继承权能否重新恢复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确实可以,然而这需要遵循一定的时间和条件规定。
放弃继承权可以采取两种途径实现:
一种是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表达;
另一种则是用口头表述的方法。
一旦做出了合法有效的放弃声明,并且得到了其他继承人的共识与确认,那么因试图恢复已丧失的继承权或者重新对此进行主张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纷争,必然须经过人民法院根据放弃继承权者提出的主张来详细审查并作出判断,否则,此人将无法再次获得其继承权利。
而当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明示之后,若想恢复该项权利,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决。
只有在继承程序启动以后及财产分配前做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才有可能在财产处分之前再行提出恢复继承权的请求,否则,人民法院将会拒绝受理此类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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