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组的家庭结构中,继子女能否享有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益,其关键在于他们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已经建立起了某种形式的抚育关系。
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在继父或继母以及接受其抚育教诲的继子女这两者之间,其实权利、义务的关系,正如同该法所描述的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密切联系一样,都是必须依照该法来进行规范与调整的。
换言之,只要这种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建立了相当程度的扶养关系,那么从法律上讲,他们实际上就等同于法律拟制血亲,拥有与天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是有资格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的。
同时,按照我国审判实践中的指导原则,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我们才能够宣布继父母子女之间确实存在抚育关系:
(1)在生父母结婚再生时,此时抚养者的孩子还年幼无法独立生活;
(2)在此过程中,继父母有责任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赡养费;
(3)这段赡养事实持续的时间要足够长久才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