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继承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继承权的存在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这乃是无争议的核心要素。
有些情况下,房产所有权人为了维护家庭和睦,避免继承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纷争,便会在生前主动做出决定,将房产的所有权提前交由选定的继承人拥有。
其次,能够获得遗产继承权的对象,须为经过法律认可且依法享有继承资格的被继承人合法继承者。
倘若被继承人留下遗嘱,将其所有或部分房产归属既定遗嘱继承者之外的人士,或者捐赠给国家或集体等非那么这种行为也属被继承人自行处理遗产之范畴,这种现象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继承,而是属于特殊的遗赠形式。
最后,遗产的范畴应仅限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持有的个人财产。
在某些情形下,房产存在共有产权关系,例如夫妻共有财产在其中一方去世后,未必全部房产都会变成可供继承的遗产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