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亲身血缘关系的女儿,如名义上得到合法抚养或与被抚养者形成合法赡养关系的养女以及处于养父母或者继父母亲属地位中的继女,均具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权,此外对于养父母或是继父母遗留下来的遗产也具有相应的继承权利。
当我们谈论到收养关系时,我们需要明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从收养关系正式建立的那一刻开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已经获得了等同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她们同样也享有与亲生孩子共同享有的继承权。
谈到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问题时,如果他们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抚养关系,那么他们之间便是属于一种法律所设定的拟制血亲,这种状态使他们互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与天然的父母子女关系有着近似的同等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权依法继承继父母留下的遗产。
根据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点能够有效证明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的关键因素:
(1)生身父母若选择在再婚之际,继子女仍为未成年人阶段;
(2)继父母需承担起继子女的所有或部分抚养支出;
(3)抚养行为须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