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有抚养义务的已成年继子嗣时,他们享有继承权。
然而,若该继子嗣与继父母之间建立起了赡养关系,或是具有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那么他们便可以依法取得这一权利。
在遗产传承过程中,遵循以下法定顺序进行:
首先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即配偶、子女及父母;
其次是第二顺位继承人:
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继承行为开始之后,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中选出继承人,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法参与继承。
倘若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皆已逝世或无法承担继承责任,那么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将获得继承权。
在现行法典中,我们将“子女”定义为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地,“父母”一词包括了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兄弟姐妹”,它涵盖了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