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是指在继承展开之后,继承者享有的在分配遗产之前,表达撤销自身继承资格以及应得份额的意愿的权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自始伊始时,如若继承人欲放弃继承,应当在处置财产前,用书面方式宣布放弃继承的决定。
如果在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表述,那么应该默认为同意接受继承。
至于受赠人,他们需要在得知接受遗赠的信息以后的6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是否接受或是放弃这一份接受。
换句话说,如果受赠人超过这个时间还没有表现出何种态度,那么默认就是拒绝接受这份遗赠。
我们将依据下述四点来详细介绍这一过程。
首先,放弃继承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而资产分配之前。
由于法条的明确要求,我们能够看到,弃权继承需遵循以下几点规则:
遗赠者需要在获悉受遗赠以后的60日之内,正式表达对遗赠的接受与否;
否则,将视作放弃受遗赠。
其次,弃权继承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原则上需由当事人自行完成,而非委派他人代行。
然而,存在例外情况,如继承者具有行为能力缺陷,可能需要他人的帮助。
因此,我们应当妥善处理这种情况下的问题:
第一,当继承人继承的对象仅包含积极财富时,继承行为实际上属于纯粹受益的法律行为,类似于赠与协议中的未成年人士益处回归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当参考这一规定,避免法定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放弃继承,从而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当综合考虑所有继承物的利弊时,如果继承而来的消极财产大于积极财产,导致收取遗产反而得不偿失,此时应允许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这位继承人做出是否放弃继承的决策。
第三,弃权继承应当是毫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最后,弃权继承不能是部分弃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