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境下,生者享有法定继承权。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早于其父/母离世时,他们的直系晚辈血亲将有资格代表其行使相应的继承权。
其后发生的这一种名为“代位继承”的法律行为,其建立的前提条件如下所述:
(1)具备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在被继承人之前离开人世。
(2)此先离去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对于被继承者的子女这个概念,应当做广义理解,既包含了婚姻关系中所生育之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同时亦包含收养而来及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抚养事实的继子女。
(3)作为代位继承人,其身份将限定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来推断,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例如自己的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曾曾孙子/女等此类辈分的人员皆可成为代位继承人,且无辈分限制。
(4)在被代位人在世期间,必须已具有继承权存在,若因法定原因导致该继承权丧失,则会直接引发代位继承权的同时消失。
(5)不论代位继承人的数量多少,被代位人是否全部离世,在原则上,所有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被代位人原本应该拥有的继承份额。
(6)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只限于法定继承行为,并不适用遗嘱继承和遗赠活动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