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的继承人有权且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简单来说就是负责具体执行遗嘱的人众。
遗嘱执行人通常包括如下几类:
首先,遗嘱人可以选择其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位或多位来担任遗嘱执行人。
当然,如果因为特殊情况导致被选定的遗嘱执行人无法顺利执行遗嘱,那么所有有关遗嘱的法定继承人便要集体作为该遗嘱的共同执行人,或者经过协商推荐出一位或者几位新的遗嘱执行人。
其次,遗嘱人也可以在遗嘱中挑选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士充当遗嘱执行人,但是这种情况下须得到被选者本人的明确同意,表示愿意承担起遗嘱执行人应尽的责任和职责。
再者,除了以上两种常规情况外,若上述遗嘱执行人由于自身原因而推迟或无能力执行遗嘱,则遗嘱人生前所在的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点的基础层级组织亦可被赋予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