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遗嘱的变更及撤销情况,其较为常见的操作方法如下:
首先,遗嘱设立人可另行出具新遗嘱,在该遗嘱中清晰地表述出对先前遗嘱进行变更或是撤销。
其次,一旦遗嘱人已立下多份遗嘱且后续遗嘱中未曾明确显示对前期遗嘱进行过更改或收回,则如若前后遗嘱内容完全相互冲突,那么我们通常会将前一份遗嘱视为已经被撤销。
反之,如果前后遗嘱的部分条款存在矛盾之处,那么这便被视为是遗嘱的修改,而矛盾的相关部分则应以最新遗嘱为准。
最后,如果前后两份遗嘱并不存在冲突,那么依据法律规定,这几份遗嘱都应当并存有效,不会涉及到遗嘱变更和撤销的问题。
第三种措施为,遗嘱人可以利用自己的行为,对之前所立遗嘱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改或者撤销。
换而言之,遗嘱人身前的行为与遗嘱中的内容若出现矛盾,那么一般都会视其为对遗嘱的更改及撤销。
最后一个举措便是,如果遗嘱人身为故意方,将遗嘱损毁、涂抹,则一律视作对遗嘱的更改及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