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允许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财产列入遗嘱内容。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农村宅基地本身并不具备被录入遗嘱的资格。
这是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为集体,属于公共资产,故无法将宅基地本身列入继承范畴。
同时,仅限于本地村民组织的成员才能享有所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至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当村民离世之后,其继承人依法拥有对该房屋的继承权,但他们并不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
因此,宅基地的性质应理解为公共性的,其所有权由村民集体统一行使。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以及相关义务,我们稍作解释如下: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基本权益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他们有权在宅基地上建立各类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
经过合法审查流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使用权人有权利在自家宅基地上构筑私人住所以及其他所需的附属设施。
(二)当宅基地外仍有空闲之地时,使用权人同样有权进行植树等绿化工作。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则主要涉及如何适当运用宅基地。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法规已经明确禁止将宅基地使用权用作其他商业用途,但农村居民对于宅基地上自建的房产始终享有所有权,可以独立决定如何处理。
此外,从现实角度出发,若农村居民只是在家中的空余地方开展家庭式的简单生产经营活动,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并不符合改变宅基地原有用途的定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