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已矣,然而他的遗产却仍未办理好继承手续,针对这种情况,被继承人生前的子女已然拥有着法定的继承权利。
而继承这一术语往往定义为在财产所有人离世或是在宣告其死亡之际即刻开始,依照现行法律制度规则向他方转移已故之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所有权。
特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明文条款,遗产的分配遵循如下具体条件:首先,(1)优先考虑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2)若无上述第一顺位继承人或该类人员选择放弃继承,那么将依次进入第二顺位传承空间,即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自继承程序启动之后,按照以上所述顺序由对应顺位继承人依次继承,无需经历第二顺位继承人。
若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则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参与继承;
反之,当第一顺位继承人皆未能实际行使继承权时,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相继获得对应财产的处分权。
本文中所提及的“子女”一词,囊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与受抚养人存在真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一词则包含了生父母、养父母以及与受抚养人存在真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兄弟姐妹”,则涵盖了与原父母持有相同血缘或同样父母的兄弟姐妹、异父同母或异母异父亲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以及与受抚养人存在真实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