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分析中,离婚协议与遗嘱之间并不具有同等的权威性。
在离婚程序中,夫妻双方事先协商达成的离婚协议,系针对特定的离婚事务进行讨论、协商后所得到的协议;
而遗嘱则是遗产受益人在其存在生命危险或明确意义的情况下,为了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写下的文件,这两种文件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
具体来说,以下五点构成遗嘱产生法律效力所需的必要条件:首先,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之时,应已经拥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作出是否立遗嘱的决定;
其次,书面遗嘱中所包含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表达的意愿和真实想法;
另外,遗嘱对财产的处置也需是本人的合法财产;
此外,遗嘱内容必须可以顺利实现并达到设定的条件要求;
最后,遗嘱内容不能违背任何现行法律法规或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
同样地,财产分割方式的离婚协议也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必备条件:首先,男女双方应表示自愿放弃婚姻关系,协议离婚;
然后,离婚协议应当详细记载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偿付等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的处理看法;
同时,参与协商的双方均需在协议上亲笔签名确认;
最后,该方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正式的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