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倘若被继承者的子女早于其父母离世,则应由被继承者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相应的财产权益。
同时,若被继承者的兄妹等近亲属早于其离世,则应由被继承者的兄妹之子女代位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
在此情况下,代位继承人一般仅能获准继承已故被代位继承人所拥有关联的财产权益。
而根据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者需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作为清偿额度,用以偿还被继承者依法应缴纳的相关税务及债务。
至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如果继承者愿意自行进行多支付,则不在上述限制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