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补偿的范围内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首先是为了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医疗及康复费用;
其次是在需要住院时提供的伙食补贴费用;
第三部分主要涉及到到异地就医过程中的交通与住宿费用;
第四部分则指对于严重受伤者所需要装置和配备伤残辅助器的相关费用;
第五部分是针对生活无法自行处理的病人,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生活护理费用;
第六部分则是指伤残津贴的支付;
第七部分是关于在聘用关系结束或合同解除时,对于应该享受的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补偿。
至于第八部分,当员工因工作而意外离世后,其亲属可以领取相应的丧葬补助、抚恤金以及因工死亡的经济补助金;
最后的第九部分则包括了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支付的费用;
以及在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