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公司职工由于不当操作导致双手受伤,此次事件属于他们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及场所内所遭受的因职务引起的意外事故伤害,应当被确认为工伤,其相关损失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员,当发生工伤时,将由公司全权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鉴于用人单位在此类事故中负有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等诸多责任,同时劳动生产过程本就充满了各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因素,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在工伤认定方面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员工在工伤事故中的实际操作有无违反规程等过失行为,只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要求,即可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