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继承人失去继承权:首先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次是为了抢夺遗产而谋杀其他继承人,再者就是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造成情节严重,另外还包括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达到了严重程度的,最后如果是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影响甚至阻止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销遗嘱并且情节严重。
对于那些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且经过深刻反省并有悔改表示但被继承人已经原谅或者在后续遗嘱中将其列入继承人名单的人来说,他们不会因此失去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