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是否需要公证的问题,我们需清楚了解,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下,遗嘱其实并不强制要求公证,其本质在于有效与否,而非公证与否。
遗嘱的形式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等五种,具备其中任一形式且符合其相应要件的遗嘱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这已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中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亲笔签署姓名并标注相应年月日;
其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所起草的遗嘱无效;
再者,遗嘱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志,若因欺诈或逼迫等因素所起草的遗嘱亦属无效范畴;
最后,如存在伪造或篡改遗嘱的情况,篡改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