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中的遗赠丧失理论,死亡赔偿金应遵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即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程序。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则将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倘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离世前已经不幸去世,那么该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为行使“继承权”。
2、在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依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来决定其分割比例,而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通常应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处理。
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享有。若当事人并未提出分割要求,人民法院将不会对其进行分割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