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妇之间的持久财产应依约进行分配处置;倘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须提交给具有管辖权的相关法院,依据财产的详尽状况,遵循公正、平衡的原则加以裁决。对于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其他特殊贡献等,都应当依照法律的严格规定给予绝对保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工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