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房产继承过户的登记时限并未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然而,通常情况下,自被继承人离世或宣告去世之日起,各继承人均应当尽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继承人通过继承或接收赠予方式所获得的不动产权益,可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单方面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在继承发生之后,各继承人应当尽早着手准备相关资料,以便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