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有权申请保全。关于这一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依照传统惯例,只要相关方在提出诉讼之前或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后,为了确保未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者防止财产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失,均可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相关方因为情况紧急,如若不能及时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他们便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法院将裁定驳回其申请。一旦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做出裁定;而一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则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天内,如果未能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人民法院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