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遵循以下步骤进行居民身份证遗失办理申请手续:
首先,您需要填写详细的《居民身份证遗失登记表》并支付相应的证件工本费用。
另外,如您决定申请换领证件,还需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若选择申请补领证件,则需出示居民户口簿或相应的居住证明文件。
然后,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对您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仔细审核与严格把关,审核无误后将会尽快将相关信息传输至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最后,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将对此进行及时审核与签发,确保服务流程顺畅。
当居住地公安机关接收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之后,他们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工作。
在此过程中,我们恳请您耐心等候。
当我们的工作人员确认证件制作完成且符合标准之后,我们会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您前来领取。
特别提醒您,如您申请了更换证件,那么在领取新的证件时务必向我们归还旧的证件以便我们妥善处理。
在整个流程中,无论是在户籍地还是居住地区的受理点,您所支付的只是证件的工本费用而已,无须承担额外的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