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离婚后进行户口分离的操作规程,其详细步骤包括:
首先,离婚当事人需要携带原始户口簿以及由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分离事宜,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将严格依照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您提供相应的服务;
其次,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交出原始户口簿,经过公安机关派出所多次劝说仍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分离手续,同时在户口登记簿上明确标注户口分离的时间及原因。对于由于婚姻状况发生改变、家庭成员变动、住房结构调整等因素导致需要进行户口分离的情况,则需要提供新的家庭成员名单以及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单位分配住房证明。若属于结婚或者离婚导致的户口分离,则需要提供结婚证书或者离婚证明,经过公安机关外勤民警的审核批准后,再前往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分离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单元房内的分居、借住、租赁、搭建临时住房等情形,均不允许进行户口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