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通常情况下无法开启直播活动,然而对于年满十六岁且以个人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青少年,可被视作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他们能够自主地进行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需要独立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