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女性员工,实行了全面的四项生育保护策略,具体包括月经期、妊娠期、分娩期以及哺乳期间。在月经期内的女性员工,雇主不得将其安排至高度危险环境下、温度较低或使用冰冷液体作业以及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第三等级体能强度的工作岗位上。针对妊娠期女性员工,雇主同样不能将她们安排到需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第三等级体能强度的工作岗位上,同时也必须避免让她们从事那些被医学界认定为怀孕期间不宜进行的工作任务。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