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环境污染问题时,所采用的举证责任原则为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换句话说,即由被告方承担起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所实施的受污染行为与其自身并无关联性。若无法成功证明这一点,那么被告方将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尽管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明确指出,应由污染企业承担起举证责任来证明其所实施的污染行为并非由于自身原因所导致,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