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确定,适用的是一种极具特色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在特定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受害方并不需要对加害方的主观过错进行举证,而加害方亦无法以自身并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所导致的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人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