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是有無過錯的界定是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华律网
环境民事诉讼的管辖、提起、当事人、执行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存在差异。环境民事诉讼亦分为起诉、立案、审理、作出判决和执行判决四个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了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确定,适用的是一种极具特色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在特定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受害方并不需要对加害方的主观过错进行举证,而加害方亦无法以自身并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所导致的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人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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