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在客观方面有哪些表现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华律网
现实中,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偷税漏税,这样的行为显然都是违法的,而在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会构成犯罪。但是,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了偷税罪,第203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了,换言之此时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是相对比较严重的。
如果您曾经有过试图通过欺骗、伪装或隐藏信息的手段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故意忽略某些重要事项的情况,导致逃避的税款达到一定规模并占据了总应纳税额的至少10%以上;
或者我们的扣缴义务人们,由于疏忽或可能被误解的原因未能足额缴纳已经扣除或者已经收到的税款,造成的未缴纳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行为,那么这些都将被视为逃税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逃税罪”也会相应出现。
“逃税罪”主要是针对那些企图用欺骗、隐匿实际情况等手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完全不进行申报,从而逃避应缴纳税款总额达到较高额度并占到总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当事人。
同时,若纳税人在缴纳完税款之后,又采用虚构出口或是其他欺骗手段,获取先前所缴纳的税款,同样也是“逃税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而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他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时足额地交付已经扣除或者已经收到的税款,这也属于“逃税罪”的范畴,但前提条件是未支付的金额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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