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双方能够针对离婚事宜、未成年人的扶养责任、财产分割的方式等方面达成共识性的意见,则可各自携带其本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及结婚证书以及拟定好的离婚协议至主事方当事人常年居住之属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2.若双方就上述事项未达到共识,且有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则该方有权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离婚。
在此情况下,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并认定夫妻间的情感确已破裂时,将依法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行为亦可被视为构成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特定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