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遭遇家暴申请离婚的案件,并非所有情况下都会得到法庭判决允许。
当此种特殊情况出现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时,法院会优先考虑进行调解工作解决纷争;
若调解无法达成共识,方可判定为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在离婚诉讼中,家暴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法院必须作出离婚判决的唯一前提条件。
我国的相关法律所主张的离婚标准,是基于感情破裂的原则,而非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存在家暴行为这一重要因素,但仍须同时满足调解无效这一要件,才能确认为感情已经破裂,从而做出离婚判决。
假如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实施家暴的一方表示诚恳的悔过之意,或是自愿签发保证书和承诺书,并且受害方也愿意给予其最后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那么法院亦可能会考虑不予判决离婚。《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