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报案遭受家庭暴力行为可以被用作证明夫妻关系不合的证据之一。
受害人可通过向警方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报警记录及验伤报告等,以证实所受伤害确系由配偶的家庭暴力所致。
若遭遇上述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诉讼离婚。
经由法院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后,有权根据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状况来判定是否应准许离婚请求。
在此过程中,若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或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那么这将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明,而且即使法院进行调解也无法使其恢复,因此最终可能会做出判决离婚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