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家庭暴力行为之际,申请人需要采取书面手段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倘若遇到实际困难,无法实现书面申请,那么口头申请也是承受法律效力的,当这样的情形发生时,人民法院将其过程如实记录在案并予以反馈。
如果涉案人员因为遭受了家庭暴力或面临着家庭暴力威胁的现实性问题,从而向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那么人民法院对此种情况应当无条件地进行受理审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