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施行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人的婚姻,当事人既可通过诉讼途径结束婚姻关系,亦可选择通过协议离婚完成解除手续。夫妇二人若能达成共识,决定离婚,应当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并由各自主持人亲临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离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该份协议需明确反映出二人自愿形成离婚意愿且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处置及债务承担等事宜均已取得共识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