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是否应该退还彩礼钱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中国农村的婚嫁彩礼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贫困山区从最初的几万元飙涨至目前十几、甚至二十几万元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个别农民把嫁女作为改变贫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轻人因彩礼问题而“婚不起”。针对一些地方天价彩礼、奢侈浪费办婚礼等问题,2018年12月,民政部要求,全面推进婚俗改革,倡导简约适当的婚俗礼仪。
对于女性方期望离婚的情况,如存在有男女各方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真正开始共同生活的现象,亦或是在婚前男方已经给予了彩礼且对其个人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我们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返还彩礼费用。
彩礼作为我国自古以来传统婚嫁礼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广泛称为订亲财礼、聘礼以及聘财等不同叫法。
当涉及到此类问题时,请求退还依照习俗所支付的彩礼,只要法院证实确实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他们都会给予支持:
首先,双方并没有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即使双方已经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依然无法正常地共处生活;
最后,如果男方在婚前就给予了大量的彩礼且这一行为导致了支付方生活的极度困难。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我们需要严格遵守上述第(二)和(三)种情况的明确规定,即只有在离婚的前提下才能够使用以上条款来处理相关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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