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彩礼并不是奏响婚姻破裂的序曲,因此,在进行离婚诉讼之时,无需面临退回彩礼的复杂程序。
然而,若具备下述特定情境,例如:
(1)双方虽然进行过合法的登记流程,却未能共同开启新生活;
(2)于婚礼前,男方曾给予女方彩礼,却由此滋生生活上的困扰。
在这种情况之下,离婚夫妻便可请求法院退还该部分的彩礼。
然而,请注意这仅代表有可能获得退还彩礼,并非必然结果。
人民法院通常会针对个案情况,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来决定最后返还的比例,这些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
夫妻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是否曾育有子女、对于财产的使用以及各自的财务状况,当然还包括彩礼金额的高低和过错的程度等等。
尽管彩礼退还有可能,但实际退款额度或许无法等同于全部彩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