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及其嫁妆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在实际操作中,若男方支付予女方的结婚彩礼的时间早于领取结婚证书的日期,无论是直接支付给女方本人,或是支付给女方家人,均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
(2)然而,在此种情况下,若支付彩礼的时间晚于领取结婚证书的日期,且彩礼被用于购置婚礼用品等相关事宜,不用任何特殊约定,便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判定。
(3)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彩礼是支付给女方家长或其他亲属的,那么就不应视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彩礼和嫁妆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原因在于,通常情况下它们倾向于被界定为仅仅赠送给夫妻某一方的资产,即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而夫妻个人财产实际上是指夫妻双方专属享有的,同时也是在执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时,根据规定或因夫妻之间的协议,两口子各自所保留的那部分个人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