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约解除时,女方是否应当归还男方提供的彩礼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处理:第一,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有权向女方主张返还彩礼。
例如,男女双方虽然举行了婚礼仪式,邀请了亲朋好友出席庆祝,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行结婚登记,这时,若男方决定提出分手,女方必须将男方赠送的彩礼如数归还给男方。
第二,若男女双方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未能共同生活,女方仍应返还彩礼。
具体判定准则包括:首先,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是否曾过同居生活;
其次,同居生活的持续时间长短;
再次,同居期间的主要生活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此外,女方是否已怀孕或生育子女;
最后,未能共同生活的责任方为何。
第三,若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导致自身生活陷入困境,女方在离婚后,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离婚(如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都应对男方返还彩礼。
在确定财物交付行为是否构成彩礼时,通常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当地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
二是彩礼所涉及的财物价值大小。
一般而言,彩礼通常指的是金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高的财物。
在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互相赠送财物以增进感情的行为,属于普通的赠与行为,并不具备缔结婚约的意图。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这类财物不会被视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