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返还范围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由于双方未能按规定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是尽管进行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在婚姻生活中未实际共同生活过;
最后是在婚前给予予方的聘礼致使其陷入生活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不仅不应返还彩礼,还有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例如,倘若以下几种情况出现就无需返还彩礼: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已经通过合法程序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并且已经长期共同生活;
第二种情况是男女双方虽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婚姻登记,但自从开始共同生活以来已经超过两年;
第三种情况是在未获得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同居生活期间已经生育出孩子;
第四种情况是男女双方未经批准而同居且接受的彩礼已经被用于生活所需;
以及第五种情况,即在婚约合理存在期间,婚约当事人因故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