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妻子取走所有陪嫁物品,那么丈夫并不能无条件地索回彩礼。
事实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二人仅进行了婚姻登记却未能同居生活,或者在婚前给予对方财力支持且这一行为对财产状况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在离婚后才需要返还彩礼。
因此,只要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并未出现以上两种情况之一,无论妻子是否带走陪嫁物品,在离婚之后,女方都有权拒绝退还彩礼,而男方亦无法强制要求其归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