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的归属问题,其判定与哪一方提出离婚并无直接关联。
彩礼的归属应依据如下几种情况进行明确:
(1)当事人已然依法履行登记结婚程序并且长久同居;
在此种情形之下,若提出离婚请求,则无需退还彩礼。
(2)双方当事人虽未能履行登记结婚手续,但已经在相对较长的时间段内共同生活;
一般而言,这个期限应当在两年以上,或是指在这段时期之内,双方育有子女。
在此种情况下,若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彩礼亦不需退还。
(3)尽管未经登记注册,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且在此期间内所受赠的彩礼被明示且真实地用作了共同生活所需;
如此状况下,若提出离婚请求,香礼同样无需退还。
共同生活的界限主要体现在家庭成员因生活和生产的需求以及实际支出来界定,例如当其中一方或双方生病就医、共同努力进行经营和投资等情况。
(4)双方当事人已经正式履行了登记结婚程序,然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男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若男方提出离婚请求,他/她有权向女方索回彩礼。
(5)除前述情况外,彩礼本质上是一项附带条件的赠与;
因此,对于男方来说,他们并不享有权利要求女方退还该笔费用。
除非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女方愿意主动退还彩礼,否则法律也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