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仅维持短短一月便告终结之际,若能满足以下特定条件之一,则该男子有权主张女方全额或部分退还彩礼:
首先为(1)双方已经依法进行过婚姻登记手续,然而在此期间并未真正开始同居生活;
其次为(2)男方在婚前向女方支付了彩礼,并且因此导致自己的生活陷入了困难境地。
然而若未能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条件,那么在法律面前,法院通常不会给予支持,认为有必要返还该男子所支付的彩礼。
纵然是符合前述应予退还彩礼的具体情形,也不能保证男方能够收到全部的彩礼。
实际上,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时,通常会基于如下因素综合考虑:
例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限、有否生育后代、财产利用情况、彼此经济状况的优劣、彩礼金额的大小及其原因、过错程度的大小等等。
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法院会酌情决定返还彩礼的额度及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