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属于对于女性方单方面赠予性质,原则上并不存在必须予以返还的必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若男女双方最终选择离婚,部分情况下男方仍可根据具体情形持有相关权利主张女方对已收取的彩礼进行返还:
例如,按照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虽已依法完成婚姻登记程序,但实际生活中却未能共同生活;
抑或是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男方即已向女方支付了数额较大且导致其个人经济状况陷入窘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