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我国,涉婚姻事宜所涉及到的彩礼及礼金额度攀升至数万乃至数十万之巨,有人认为在婚姻存续期不满一或两年即宣告破裂之时,礼金应归还给男方。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若女方已将彩礼作为赠与行为全然接受,此款项便转化为其个人财产而非婚姻的附带赠品。
因此,并非所有离婚案件均须返还彩礼,仅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男方才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追回其给予的彩礼:
(1)双方尚未完成结婚登记程序;
(2)虽然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未有共同生活经历;
(3)男女双方于婚前的给付导致男方经济负担加重,生活产生困难。
需注意的是,上述两项险情的确立皆必须以离婚事实发生为前提。
若未能达成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则包括购买婚戒、衣物、支付彩礼、礼金等相关物品在内的所有开支,均无法被追索回来。
此外,要求对方赔偿所谓“青春损失费”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明确依据,也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