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依据传统婚俗所支付的彩礼钱的请求,如经查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首先是在双方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
其次,即便已经行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在实际的共同生活中却未能维系下去;
此外,若婚前即已给予对方一定财力上的资助,并且由此引发了给予者经济上的困难,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作为人民法院判决退还彩礼的基础。
然而,对上述第二条和第三条所涉及到的问题,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诉讼双方在诉求中必须明确提出申请离婚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