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长达六年的婚姻生活后决定离婚,通常情况下无需返还彩礼。
然而,若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形,当事人有权要求在离婚诉讼中返还彩礼:
(1)尽管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未曾共同生活过;
(2)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男方以赠送彩礼的方式,导致个人生活陷入极度贫困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符合承担返还彩礼义务的条件,也不意味着彩礼将会全额退还。
人民法院在裁决彩礼返还事宜的过程中,会依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居住期限、是否育有子女、财产状况、财务流动性、彩礼金额的多寡、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酌情确定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