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约之后,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所赠礼品。
假设以缔结婚姻关系作为收受礼物的前提和条件,那么在婚约解除后,应将礼物如数退还。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通常将支付彩礼解读为一种以达到婚姻圆满为结果的赠与行为。
当涉及返还彩礼时,需要权衡以下三个关键因素:
1、双方之间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
2、未能顺利进行婚姻登记背后的具体原因;
以及3、彩礼被实际使用于何种领域。
针对此类情况,若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且已有子女诞生,或者礼物被用于共同日常生活费用等诸多因素,则可考虑适当减轻乃至免除返还礼品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