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款》关于彩礼退还情况的规定中,有五种特殊情况属于彩礼不需偿还的范畴:首先是在1994年2月1日前,若双方被证实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已经符合正式注册结婚所需的必要条件),并且已以夫和妻的身份共同生活,那么这种同居关系便可得到认可;其次是如果男女双方并没有按照注册结婚程序进行合法婚姻登记,但是在同居较长的时间段内,这段时间一般需要至少达到两年以上;第三种情况是男女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长期的同居生活中,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孩子;第四个条件是指男女双方在没有依照注册结婚程序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共同生活,而同居过程中所收到的彩礼实际上是用于了家庭生活开销;最后,如果有其它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表明彩礼无需退还,就应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