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男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女方归还其所支付的彩礼,然而,除上述情况外,男方无权请求女方归还彩礼,然而,如女方愿意自行归还,则法律对此并不予以禁止:
(一)男女双方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二)虽然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但男女双方事实上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
(三)婚前由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且该行为导致男方个人财务状况处于困境之中。
对于符合上述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应当以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