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自截留公司货款“抵冲”欠缴社保
黄某于2025年入职南通某酒业公司,担任销售岗位,负责与客户对接和货款收取等相关工作,在职共六个月。工作期间,黄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与客户对接业务时,私自收取了客户支付的公司货款共计4000元,未按公司财务规定及时上交至公司指定账户,而是擅自将该款项占为己有。黄某从该酒业公司离职后,公司在后续财务对账过程中,发现了这笔未上交的货款,多次催要,黄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
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小,某酒业公司最终选择以不当得利为由向通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黄某返还私自收取的全部货款。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黄某辩称,自己之所以截留货款,并非故意侵占公司财产,而是因为公司未为其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还拖欠了其两个月的考核奖金,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截留货款属于合理自救行为,双方互负债务,应当依法抵销。对此,某酒业公司予以否认,辩称公司并未拖欠黄某考核奖金,同时明确表示,社保缴纳、奖金支付等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黄某应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另行主张权利,而非私自截留公司货款。
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结合案件实际,向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法官指出,本案中,客户支付的4000元货款所有权明确归属于原告某酒业公司,黄某私自收取并占有该款项,无任何法律依据,且直接导致原告公司财产受损,其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返还涉案款项。
同时,法官明确告知黄某,其主张的未缴社保、拖欠奖金等问题,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当得利纠纷相互独立,二者的法律性质、救济途径均不相同,不能直接相互抵销,其私自截留货款的行为并非合法维权,反而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同意限期返还原告公司货款4000元;关于黄某主张的社保缴纳、考核奖金事宜,双方一致同意另行协商处理,或通过劳动仲裁途径依法解决。目前,黄某已按协议约定返还全部货款。
法官说法: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与不当得利纠纷交织的民事案件,涉案金额虽小,却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员工即便认为企业存在欠薪、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也应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采取私自截留公司财物等“以错纠错”的方式,否则不仅无法实现维权目的,自身还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甚至面临刑事追责风险。同时,该案也提醒广大企业,要规范用工管理,筑牢合规防线,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从源头防范此类纠纷。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吴菊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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